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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难以震慑环境犯罪

2008-10-10 10:27:42 来源:清远日报 [原版][刷新] 阅:103 次 进入水石连州论坛>>>
  据《法制日报》9月23日报道,“因环境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2005年一起,2006年两起,2007年一起,2008年一起(到目前为止)。而从2005年起,仅环境突发事件平均每年就有150起,差不多每两天就有一起。”日前,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李铮披露了这样一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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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李铮介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案件多是环境突发事件。在这些突发事件中,许多都能找到责任人。按理说,能找到责任人就应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但事实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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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其原因,李铮的看法是,“仍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来处罚环境违法,而忽视了对刑法手段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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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目前,对环境违法案件最严厉的行政制裁手段莫过于罚款。更有专家透露,有一些企业年初在做预算时,就把环境罚款列入了预算。比如,估计这一年因环境违法可能被罚款100万元,那么,在年初做预算时就把这100万元列入了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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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对于违法企业来说根本构不成压力,甚至连耻辱感都让他们感觉不到。”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我国环境法学界老前非辈马骧聪认为,眼下存在着有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刑事手段重视不够的问题。他提出,当前必须进一步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力度,注重运用刑法手段来惩治严重的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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