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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重大污染侵害,能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赔偿?

2008-07-18 09:27:23 来源:清远日报 [原版][刷新] 阅:273 次 进入水石连州论坛>>>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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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1年10月30日,鲍某把县公安局审批的5吨液态氰化钠购买证和运输证交给业务员王某同某化工厂联系后,该厂销售部经理任某将手续取回,交给厂业务员郭某,让他安排31日下午装货。郭某在10月31日下午联系张某开车进厂装货。郭某卖货心切,嫌县公安局批准卖的货少,无视购买证审批的5吨数量,指使张某、郭某将车装满,经过磅称重量是11.67吨,比该车核定的8吨载重量超出3.67吨,向任经理汇报后获得认可。2001年11月1日下午,郭张二人:运着张某驾驶的液态氰化钠汽车在道路狭窄和货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下翻入某河沟内,车载的液态氰化钠全部泄漏。这些剧毒液体沿河水往下流;使农民丁某中毒及多头牲畜中毒死亡,还造成大面积水质污染,直接经济损失巨大,间接经济损失无法估量。2002年2月,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在该重大氰化钠泄漏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郭某、任某、张某涉嫌犯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法律分析]上述重大氰化钠泄漏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相关犯罪,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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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由于上述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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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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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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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优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说明,加害人、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不能替代的独立性:在位序上具有优先执行的效力。行政责任虽未有此明确规定,但依据法治中私权优先的基本精神,也应确立受害人的环境权获得法律优先的尊重和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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