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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08-06-20 11:16:54 来源:清远日报 [原版][刷新] 阅:376 次 进入水石连州论坛>>>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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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居民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门诊紧急抢救死亡或24小时内转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应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含儿童用药增补品种)、《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等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定比例后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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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50元;外市医院住院按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800元、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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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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