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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向游客征收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2007-08-08 09:06:51 来源:清远日报 [原版][刷新] 阅:1671 次 进入水石连州论坛>>>
  我市向游客征收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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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人次按门票价格分3元、4元、5元三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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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樊沃夫实习生陈准)市旅游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实施“开心清远”活动过程中有关规定的通知》,就实施“开心清远”活动的有关事项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就有向进入我市各景区的游客征收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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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该文的具体规定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根据有关规定,从二○○七年八月十五日起,向进入我市各景区的游客征收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一)门票价格20元以下的每人次3元;(二)门票价格21元至50元的每人次4元;(三)门票价格51元以上的每人次5元,调节基金的征收主体为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委托市旅游局征收,各景区的物价调节基金由各景区销售“开心清远”门票代为征收,没有启用“开心清远”门票的景区按实际进入景区人次征收。二、从二○○七年八月十五日起,各景区不得以定额发票和其它服务发票代替门票。各旅行社不得以定额发票和其它服务发票在其财务帐的门票科目内报帐,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三、市旅游局将严格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对涉及违反税收政策、有偷税瞒税行为及违反旅行社相关管理条例、使用无证导游的旅行社将汇同市地税局、市物价局等部门严加查处。四、各县(市、区)旅游局、地税局、物价局从二○○七年九月份起,要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各地所属所有景区、旅行社开展专项大检查,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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